國立中山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
90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91.5.31)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98.04.15)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實驗動物照護及委員會會議通過(104.11.04)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108.06.12)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109.03.04)
一、 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審核本校有關動物實驗之教學與研發,使符合人道及維護動物之健康,以求動物實驗之精確結果,依據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成立「國立中山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1. 本校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相關系所及研究中心代表各一人,獸醫師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專業
人員一人,及研發處代表一人組成之。
2. 主任委員由校長聘任,負責召集主持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及本委員會相關業務;其他委員亦由校長聘任之。
3.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委員會成員兼
任,負責本會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會之聯絡窗口。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三、 主任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以一次為限;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 二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主任委員由有申請動物實驗需求之相關系所進行輪替,輪替順序為 1.海洋科學系 2.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學系 3.醫學科技研究所 4.化學系 5.生物科學系
五、 本委員會按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
六、 委員會任務:為本校各相關系、所或中心提供以下之服務:
1. 審核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2. 提供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3. 提供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4. 監督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5. 提供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6. 前項本校年度執行報告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備查。
七、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本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八、 本委員會發現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時,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時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
使用;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高雄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九、 本委員會為執行上述工作,得由專任行政或技術人員負責,所需要之人員及經費均由研發處支援。
十、 為順利推動本委員會任務,得依工作需要,另有內部任務編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十一、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