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民國114年10月17日防檢一字第1141863047A號函辦理。
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學術研究機構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例如:研發疫苗、或欲製成藥品的主成份 在國際上有動物藥品許可證,均必須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防檢署)申請並獲核准,始得為之。試製樣品需黏貼專用標籤,且不得移作他用或未經核准進行田間試驗。
三、為避免師生誤觸法規,茲重申相關罰則如下,請務必審慎以對: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將被視為「製造動物用偽藥」,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二)將試製樣品移作他用或擅自進行田間試驗:依同法第39條,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辦法:
一、請各學院務必將本規定轉知所屬系所、教師、研究人員及學生(含研究生)周知,並建立適當之內部宣導與管控機制。
二、嗣後師生如有研究需求欲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請逕行依《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直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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